8月26日,重庆移通学院和长江师范学院两名2025届毕业生向封面新闻“云投诉”称,他们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无涯(重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了40多天,公司却未按签订的合同发放工资。经过多次追讨,公司负责人向他们出具了书面欠条,并承诺于8月25日前结清拖欠的工资。
然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工资仍无着落。无奈之下,两名毕业生联系媒体投诉,并一同找到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不料对方反倒指责他们泄露公司信息,声称“如果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公司也有权维权”。
目前,两名毕业生均已向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劳动仲裁,并同时向法院提交诉状。
上了40多天班,工资一直没着落
毕业于重庆移通学院的小李称,6月中旬,她在社交平台上了解到无涯(重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招聘。6月23日,小李前往该公司面试,“当天面试结束后,老板就让我开始试岗,安排老员工带我熟悉工作。”小李表示,她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视频的剪辑与运营。
试岗约10天后,小李与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该合同显示,试用期为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8月23日,共计两个月。试用期薪水为每月5000元基础工资加团队提成,薪酬发放日为每月25日,若遇节假日则提前发放。
“7月25日本是发工资的日子,但公司却称资金紧张,暂时无法发放,还承诺7月29日工资一定到账。”小李说,起初她体谅公司的困难,选择继续上班。然而,到了7月29日,公司又找理由推迟发放工资。
一直到8月8日,在员工们的催促下,公司向大家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欠条,但到了欠条约定的支付日期,工资依然未能兑现。
小李收到的欠条上写明,“现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工资,截至2025年08月08日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8030元整。公司承诺将于2025年8月25日前将拖欠的工资分批次付清。”
与小李情况类似的还有长江师范学院的毕业生小徐,他表示,自己同样是通过某社交平台了解到该公司的招聘信息,6月24日前往公司面试,并在次日正式入职。
“入职当天,老板没有跟我签订任何入职合同,直接安排工作任务让我上手操作。”小徐称,7月5日,公司也与他签订了试用期合同。
小徐所述的欠薪情况与小李相似:自7月25日工资发放日开始,公司多次找理由推脱发放工资。
公司给小徐开具的欠条上注明,拖欠工资7500多元,同样承诺于8月25日付清。“我们一共有14名员工,都被拖欠了工资,拖欠总额合计7万多元。”
员工们通过查询发现,该公司已显示“经营异常”,且公司负责人涂某已被限制高消费,公司名下还有多条开庭公告。
小李和小徐都表示,到了8月25日,拖欠的工资依然未到账。
负责人指责维权员工泄露公司信息
由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小徐和小李一块找到重庆本地媒体,希望通过媒体报道来帮助两人要回拖欠薪水。
根据小李提供的录音内容,涂某曾对来采访的记者承认了欠款情况,但并非恶意拖欠,“公司现在有困难,我可以一点一点发,我并没有说不给。”
涂某还表示,“他们都是签了保密与竞业协议的,公司的任何信息外泄了,我可以出于人道主义不追责,但还有两个投资人,如果他们要追责,这个钱数额是非常大的。”
26日,封面新闻记者也联系到涂某。对于拖欠员工工资一事,涂某予以承认,并表示公司正积极推进解决,“大概在10月、11月基本上就能解决完。”
他否认自己拿保密条款去“威胁”小李与小徐,“在签订的劳动合同范围内,确实存在保密协议,但公司并没有拿保密协议去威胁员工,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正常途径维权,公司可以接受,但不能恶意泄露公司信息。”
涂某反复向封面新闻记者说,“公司是做自媒体账号的,自媒体账号以及相关数据都不能泄露。如果(因被投诉而)泄露了导致严重后果,我们也可以维权。”
目前,小李与小徐已就该劳动争议,向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仲裁申请,还打算通过法院提起诉讼。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已受理了二人的申请。9月2日,他们将前往该局领取相关证明手续,为后续维权流程做准备。
律师:员工泄露公司信息需证据支撑
针对小李、小徐的遭遇,重庆康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开华指出,试用期工资同样受法律保护,“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无论是否处于试用期、工作时间长短,用人单位都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小李等人从6月底工作至8月初,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7月工资,这一行为本身已构成无故拖欠工资。”陈开华律师进一步表示,公司向员工出具加盖公章的欠条,不仅明确承认了拖欠工资的事实,还作出了支付承诺,属于关键法律证据。而公司到期未兑现承诺,其“并非恶意欠薪”的辩解,在法律层面缺乏说服力。
对于小李、小徐向媒体投诉欠薪,是否违反涂某所说的保密协议?陈开华律师分析说,“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如实向媒体陈述事实以维权,不构成违法行为,但需注意方式方法。”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陈开华律师表示,若小李等人向媒体陈述的是被拖欠工资、公司出具欠条后未兑现等真实经历,且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该行为具有正当性,一般不构成侵权。
同时,陈开华律师还认为,“公司信息”不能简单等同于“公司秘密”,“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公司将拖欠工资这类自身违法行为认定为‘机密’,并认为员工维权即构成泄密,缺乏法律依据。”
来源:封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