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入场、不用充值、稳赚不赔、还可以入股分红”——你以为这是理财广告?其实是赌博陷阱!在一张张看似轻松赚钱的海报背后,是一个精心搭建的网络赌博组织,组织中的“老板”“股东”“打工人”统统都成了被告人。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小富(化名)想发财致富,却走上了歪门邪道——他盯上了网络“六合彩”,委托“技术人员”搭建了一个赌博网站。
赌博网站实行“代理制”:谁发展的赌客,谁就担责——如果上级代理没有支付赌客赢的钱,则发展赌客的代理得垫款;赌客输钱跑了,代理就得贴钱。
靠着这个“连坐式”制度,小富让各级代理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拉了个遍,赌博网站规模迅速扩张。
网站越做越大,小富一个人忙不过来。他找来了爱赌的小亮(化名)帮他打理赌博平台,负责发展参赌人员。小亮为提升效率,又找了个“助手”小辉(化名)协助处理赌客对接、账户管理、赌资收取等日常事务。
本来只是“打工”,小亮主动提出“入股”——以10%的股份拿分红。在巨额利润的驱动下,小亮又进一步拉拢了3名“股东”一起赚钱。
就这样,这个“赌场”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有清晰分工、明确股份的“非法公司”:有人负责招揽赌客,有人管账户,有人负责后台运行……流水高达500余万元。
最终,这个庞大的赌博网络被警方一举捣毁,参与其中的6人全部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富伙同小亮共同运营网络赌博平台,小亮纠集小辉帮忙接受投注、进行结算,并纠集其余3名被告人共同担任股东,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属情节严重。最终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工、涉案金额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开设赌场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条中的“赌场”不仅指物理场所,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或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发展会员、招揽赌客等服务均属此列。同时,无论是最初的建立者、核心运营者,还是后期以“股东”身份加入提供资金或参与分红的人员,只要明知是赌博网站,并在其建立、管理、运营或收益分配中起到作用,即构成共同犯罪,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