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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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甲系朋友关系,张某甲与张某乙系兄弟关系。2018年6月13日,张某甲、张某乙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50万元,月息2%,每季度末付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将50万元转入张某甲账户。借款后,张某甲于2018年10月16日支付利息4万元,此后未再偿还利息。2021年9月10日,张某甲出具证明,承诺当年12月底前还款,但未按约履行。因催款无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张某甲未到庭答辩。张某乙辩称,案涉借款由张某甲接收并实际使用,未用于合伙经营,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张某甲、张某乙在借条上签名但均未注明身份,李某主张二人系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诉求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甲向李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双方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张某甲的签名前虽未注明“借款人”,但结合其接收借款、支付利息的事实,可认定张某甲为借款人。张某乙的签名及落款日期位于借条内容正下方、张某甲签名左上方,二人签名的位置并非并列,张某乙签名前亦未标注“保证人”“证明人”等身份,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借条上签名时应对内容尽到审核义务,且应知晓签名的法律后果。结合二人的兄弟关系,张某乙未否认双方存在合伙经营的事实,在无证据证明其与借款无关的情况下,应视为共同借款人。综上,法院判决: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因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常出现形式不规范问题,尤其是“签名未表明身份”的情况,易引发纠纷。此类案件需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签名人的责任。
首先,从签名位置判断。若签名位于借款人签名的上下左右或落款日期附近,且位置并列,通常可反映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其次,从凭证内容判断。若凭证中出现“保证”等表述,一般按保证责任认定;若仅签名或有“共同偿还”“连带清偿”等内容,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或债务加入;再次,从身份关系判断。若签名人与借款人系夫妻、亲属等密切关系,且存在共同生活、经营基础,可能因“明知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最后,从资金流向判断。若签名人以个人账户接收借款或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结合借条签名,可进一步佐证其共同借款人身份。
审判实践中,法律对债权凭证上签名但未表明身份的认定,旨在确保借贷双方责任的明确性与公平性,签名者身份不明时,不能仅凭签名随意推定其责任承担,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认定,充分彰显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切实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供稿:廉玉磊
转自:临清法院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