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出借资金,能否以本人名义要求借款人还钱?

  鲁法案例【202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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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有些人因身份敏感或者其他各种原因,不方便直接以自己名义借钱给别人,因此通过他人的名义或账号出借资金,此种情况下存在实际出借人和名义出借人,那么如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实际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还款吗?

  案情简介

  A与B系多年同学关系。2022年,B因资金周转困难向A借款,A担心以后不便催要借款,便称自己没有钱,但可以帮忙联系朋友C出借款项。不久后,A通过其本人账户向B转款388000元,表示该笔款项系由C出借,要求B向C出具借条一份。后B每月向A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偿还借款。2025年,因B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剩余借款,C也不愿出面催要,为方便起诉,A与C补签委托代理协议,以自己名义将B诉至法院,并将C列为第三人。

  B辩称,其因资金周转需要用钱,A向其介绍了自己的朋友C出借款项,其与C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A仅仅是中间人,无权要求自己偿还借款。两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系起诉前补签。

  C述称,其只是名义出借人,款项实际由A出借。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签订借条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本案中,A和B是初中同学,和C是朋友关系,B和C在此次借款前不认识。虽然涉案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是C,但结合各方陈述以及款项来源、资金交付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C仅是接受了A的委托,与B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并未产生任何借贷事实。而A作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C怠于催要借款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被告B主张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原告A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本付息的行为。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等借款凭证上载明的出借人实为中间人等身份,并非实际出借人的,应当根据借款关系的实际状况综合判断出借人,并不必然以借款凭证为准。因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的交易往来中,应当对借名出借的行为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到其中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实际出借人要及时跟踪借款去向,保留与借款人、名义出借人的相关转账凭证、往来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及时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撰稿:鲁殿印 付文迪

  转自:河东法院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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