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蒙阴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徐某(女)与胡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2023年3月,二人举办婚礼,徐某母亲在婚礼现场手持公示牌,牌上写着:“陪嫁40万元及轿车一辆”。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徐某于2024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其母在婚礼上公示的40万元及轿车系对其个人的赠与,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胡某辩称,陪嫁财产系婚后取得,且未明确约定归属,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蒙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该行为系对徐某个人的赠与,并提交其母书面说明佐证。被告则认为赠与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公示牌未明确“仅赠与徐某”,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案中,徐某虽提供了婚礼现场照片视频,但牌子内容仅载明“陪嫁”而未明确排除胡某的共有权。徐某母亲出具的书面说明形成于诉讼期间,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其单方赠与意思,原告举证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40万元及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陪嫁通常是女方娘家为女方准备的,由女方带到男方家,接收主体是女方。彩礼是男方或其家庭在婚约初步达成时赠与女方或女方家庭的财物。一般来说,若陪嫁是在结婚登记前女方娘家给予女方的,通常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乙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嫁妆是在结婚登记后女方娘家给予的,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女方个人赠与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彩礼是在结婚登记前男方赠予女方,且明确表示是给女方个人,通常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若彩礼是在结婚登记后给予,没有特别约定,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予时明确说明是给女方个人的,可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为避免婚后因彩礼和陪嫁的财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夫妻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彩礼和陪嫁的归属、用途等,最好能列个明细清单共同签字确认。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