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迫离职后,如何对待单位约定不当的竞业限制条款

本文转自:江苏工人报

律师您好:

我在某私营企业的管理岗位从事销售工作,单位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22年至2027年,每月固定工资2万元(含绩效),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限为合同终止后一年之内,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每月100元。我在单位工作期间,由于工作表现突出,业绩完成好,基本每月拿取固定工资2万元,至2025年4月单位在未有考核情况下,突然无故大幅度地单方降薪,导致我被迫离职,请问:被迫离职后,我是否需要遵循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单位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00元有无法定依据?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应当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南京 何女士

何女士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不因劳动者被动离职而自动失效。比如,根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问题上存在的过错:因单位克扣工资、未支付或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条件等过错迫使劳动者被动离职,且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排除此类情形的,劳动者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

具体到个人,您因为单位降薪被迫离职,属于单位的过错。若劳动合同中未明确排除此类情形,您仍需要接受竞业限制的约束;但若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您则可以依法解除竞业限制的条款。

而竞业限制补偿金则需满足“合理性”与“法定底线”的双重标准:“法定底线”指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南京市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在2000多元,100元远低于这一标准;“合理性”则指补偿金应与劳动者薪资、竞业限制范围及期限相匹配。而您的月薪过万,100元补偿明显无法弥补您的损失,可以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在司法实践中,约定竞业补偿金不能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因此,100元补偿金既无法定依据,也缺乏合理性,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调整或认定该条款无效。

倘若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您可以采取如下维权路径:

其一,向单位发出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补偿金,同时保留《催告函》及沟通记录等证据;

其二,申请仲裁。若催告无果,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须向仲裁委提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及工资流水等证据;

其三,要求解除竞业限制条款,赔偿损失。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终止后三个月未支付竞业补偿金时,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并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索赔,不再受该条款的约束。

需要提醒的是,竞业限制约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的择业自由,用人单位不得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普通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劳动者在签署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时也应审慎评估自身的劳动义务,当遭遇不法侵犯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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