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18万元的“合伙投资”,最终却被法院认定为实质上的民间借贷。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纠纷案例:公司负责人高某因未能偿还张某的“投资款”被诉至槐荫法院,其公司账户也遭冻结。法官表示,仅约定“固定分红”而无“共担风险”的所谓合伙,实为借贷关系。这一关键释法促使高某主动协商。最终,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
据了解,高某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曾向张某借款18万元,双方就还款期限、利息标准等作出了约定。然而,借款到期后,高某未能按约偿还,张某遂将高某及其公司一同诉至槐荫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高某及其公司的账户因此被冻结。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在陈述借款事实时含糊其词,对于双方之间的具体约定也表述不清。而被告高某则表示,虽然自己向张某出具了借条,但实际上双方就这笔款项达成的是合伙经营的约定,张某向其公司注资18万元,自己会在年底结算时给予张某一定的分红,所以他坚持认为自己从未向张某借款,因此不应该向对方还款。
看到高某“坚决”的态度,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对法律关系的认知存在明显分歧,这成为化解纠纷的最大阻碍。若不能厘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使依法作出判决,高某很有可能不服判决,纠纷便难以真正化解,还会产生后续案件。于是,法官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双方详细阐释了合伙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区别:合伙关系是基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和共担风险形成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其成立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协议中需对出资、经营、收益划分、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约定,合伙人在经营中要共进退、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少当事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仅约定“投资金额”“分红时间”和固定“分红数额”,对经营管理、风险承担等关键内容只字不提,这其实是以合伙之名行借贷之实,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高某明白了双方在理解上的差异,主动提出要与张某协商解决纠纷。同时,张某也认可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愿意作出退让。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高某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合法利息;张某为不影响高某公司的正常经营,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高某及其公司的保全措施,并将留置在自己家中的一辆汽车归还给高某。法院依法制发调解书,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实现了案结事了。
记者:李震 编辑:韩璐莹 校对:杨荷放
【来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