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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邹某(原告)系买房人,伍某(被告)系卖房人。2023年2月,邹某从网络上看到伍某通过房产中介机构发布的卖房信息,遂联系看房。因房屋系顶层阁楼,在看房过程中,邹某一直强调不得有渗水漏水情况。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该房屋的房款总价、交付方式及租户的交接处理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时对房屋无渗水漏水情况进行了特别约定。该买卖合同签订后,邹某按约交付大部分房款。
2023年3月,伍某将房屋过户至邹某名下并将房屋交付给邹某使用。同年5月,邹某通过租户得知其购买的该阁楼房屋从2020年伍某装修开始就出现渗漏水现象,且多年来与其楼下业主之间矛盾重重,至今也未能解决。
邹某遂以伍某存在欺诈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否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邹某、伍某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屋主体结构无渗水漏水情况,邹某基于信赖利益按约向伍某交付绝大部分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但伍某在签订合同后隐瞒邹某维修墙壁,并在向邹某交付房屋后与楼下501室业主达成渗漏水处理协议和补贴款项协议,足以说明伍某对房屋渗漏水情况是明知的,且交付房屋后该渗漏水情况也未得到妥善解决,故伍某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未如实向邹某陈述渗漏水情况,导致邹某在签订合同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且该问题在卖房后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伍某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认定为欺诈行为。现邹某请求撤销其与伍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邹某与伍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伍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伍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作者:宗爱萍
综合:江苏法治报、民事审判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