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对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烟台银行因存在违反金融统计规定、账户管理规定、商户管理规定、占压财政资金、违反信用信息提供管理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多项违法行为,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87.45 元,罚款 319.2万元。
同时,时任烟台银行副行长张某伟、总会计师徐某文,因对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这一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处以2.5 万元、1.5 万元罚款。此次处罚彰显金融监管力度,警示金融机构及从业者严守合规底线。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鲁银罚决字〔2025〕13号-15号) | ||||||||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 | 备注 |
1 |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鲁银罚决字〔2025〕13号 | 1.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商户管理规定; 4.占压财政资金; 5.违反信用信息提供相关管理规定; 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7.45元,罚款3192000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山东省分行 | 2025年7月2日 | 五年 | |
2 | 张某伟(时任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 鲁银罚决字〔2025〕14号 | 对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25000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山东省分行 | 2025年7月2日 | 五年 | |
3 | 徐某文(时任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 鲁银罚决字〔2025〕15号 | 对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15000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山东省分行 | 2025年7月2日 | 五年 |
此外,烟台银行在基金销售业务方面也曝出了合规漏洞。6 月 16 日,山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披露了该行在基金销售业务上的多项问题:一是未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二是代销部分公募基金产品时,未准确向投资者揭示客户维护费;三是《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后,未申请换领。山东证监局认定,烟台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其加强合规管理、认真进行整改,并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该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烟台银行成立于 1997 年 11 月,总股本达 26.5 亿元,股本结构呈现多元化特点。作为其第一大股东的南山集团,是山东省最大民营企业之一,同时,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蓝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地方国有大型骨干企业,也均为该行主要股东。然而,这家有着多元股东背景的银行,近两个月却接连曝出合规问题,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