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
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而高温津贴属于津贴补贴范畴,且依据相关规定应纳入工资总额,因此符合上述条例中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条件,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津贴、补贴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高温津贴作为津贴的一种,应计入工资总额。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这进一步明确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形及纳入工资总额的要求,为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提供了基础和前提。
因此,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只要符合标准并纳入工资总额,即可直接扣除,无需受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