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拿走女孩生母赔偿款炒股后血本无归……女孩上诉,法院:必须还!

  本该是孩子未来依靠的数十万元赔偿款却在父亲和继母手中“消失”于股市,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提醒大家,未成年人财产受法律特殊保护,监护人也不能任意处置。

  小欣(化名)还未成年时,生母就因交通事故去世了,她因此分得40余万元赔偿款。按照约定,这笔钱本应由爷爷代为保管,等她成年后再作处置。可没想到,父亲张某(化名)在继母阿珍(化名)的劝说下,将钱全数转到了继母的账户——理由是“股市行情好,炒股赚的钱比银行利息多”。

  当小欣满18岁准备接管自己的赔偿款时,却发现账户早已空空如也。得知自己分得的赔偿款被如此“处置”后,小欣将继母阿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40余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相关费用。

  阿珍称,炒股大幅亏损,最终血本无归。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小欣的监护人,负有法定的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职责,但张某擅自将小欣的巨额财产转出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显然不是为了小欣的利益,严重侵害了小欣的财产权益。

  由于其中部分款项是直接从小欣账户转入,所以阿珍应当知道转来的款项是小欣分得的赔偿款,阿珍和张某二人夫妻合意将小欣的钱款用于炒股以获取利益,是家庭共同投资经营行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和阿珍应共同偿还,双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小欣有权向阿珍或张某主张偿还。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阿珍返还小欣本金人民币419000元;阿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阿珍支付小欣鉴定费40000元及保全申请费3270元。

  阿珍不满判决,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制图/张平原

  法官说法

  监护人应正确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监护人有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但监护人应正确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且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构成监护权滥用,应及时予以返还。

  在本案中,监护人与再婚配偶夫妻合意将被监护人的钱款用于炒股以获取利益,违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职责,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因系监护人与再婚配偶共同投资经营行为,属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偿还,双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监护人依法有权仅向作为连带责任人之一的监护人再婚配偶主张偿还。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

【来源:厦门日报】


(财经责编:拓荒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