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商丘日报
说法绘
销售承诺买房送车位 开发商不认账怎么办
基本案情:A置业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其开发的某小区委托给B营销公司进行销售。孙某与A置业公司签订某小区商品房签约交款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房号、面积、交款金额,右上方手写“车位A063”字样,B营销公司销售员刘某在置业顾问处签名,A置业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其后,A置业公司与孙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合同中没有写明赠送车位。A置业公司以合同中未载明赠送车位,B营销公司未经其书面同意与购房人达成的约定,应从B营销公司自行承担责任为由,拒绝交付车位。孙某诉至法院,要求A置业公司按照承诺交付车位。B营销公司销售员刘某、景某出具证明,称孙某购买的房屋位于一层,根据当时的销售策略,是特价房屋,属于赠送车位范围。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签约交款确认单上标注的“车位A063”号码明确具体,B营销公司销售人员刘某、景某均认可孙某购买的房屋,根据当时的销售策略,属于赠送车位范围,确认单上标注的车位系向孙某赠送。赠送车位的承诺对孙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赠送车位的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A置业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履行赠送车位的义务。孙某作为一般消费者,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的允诺真实有效,A置业公司与B营销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法院依法判决A置业公司向孙某交付车位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法官说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白中哲认为,本案中,商品房签约交款确认单上标注的“车位A063”号码明确具体,销售人员也认可该车位系赠送。孙某为了享受赠送车位的优惠政策,才购买案涉房屋。赠送车位承诺,对孙某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赠送车位的承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与销售公司之间虽然约定,销售公司在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做出的允诺,须经开发商书面同意,但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交付车位的义务。同时,法官也提醒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保持谨慎,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要认真核对合同重要条款,有附加内容的应在书面合同上补充,确保所有承诺和约定都以书面形式体现,避免因口头承诺无法兑现而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