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晓华)近日,水峪花苑社区网格员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房产继承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促使争执不下的妯娌二人达成和解,避免了纠纷进一步升级。
据了解,矛盾的焦点是一处产权归属尚未明确的房产。该房产原为妯娌二人的公公所有,但公公、婆婆及他们的两个儿子均已离世,导致继承问题复杂化。在该处遗产继承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二儿媳未经协商擅自将房屋出租,且未与大儿媳分享租金收益,引发激烈冲突。大儿媳多次联系二儿媳未果,甚至被对方拉黑,无奈之下向水峪社区求助。
接到求助后,网格员王璐立即介入调解。她分别与双方沟通,耐心倾听诉求,并咨询律师了解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王璐向二人明确,在产权未明晰前,私自出租房屋并独占收益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双方依法协商继承份额,并合理分配租金。
经过网格员多次调解和释法说理,二儿媳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承诺今后在处理房产问题时与大儿媳充分沟通;大儿媳也表示愿意搁置争议,共同协商后续事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矛盾得以化解。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周斌律师事务所郭雷雷律师表示,该纠纷主要涉及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根据本案,两个儿子的直系晚辈血亲(即孙子、孙女等)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在特定情况下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律师提醒,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都应尊重法律规定,遵守法律程序。太原晚报
【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