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工资时,从员工工资中扣的“五险一金”个人部分,会计核算应该计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还是“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依据是什么?
解答:
企业代扣员工的“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而非“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
一、科目选择的依据
(一)会计准则的明确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需按“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五险一金”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实质上是企业应付给职工薪酬的扣除,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二)会计处理逻辑
代扣行为是薪酬分配的一部分:员工应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本质上是其工资的转化形式,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的范畴。
代扣款项需完整反映薪酬结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可清晰体现企业承担的社保(单位部分)与员工承担的社保(个人部分)的全貌,避免拆分核算导致信息失真。
二、具体会计分录
1、计提工资时(含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全额工资+单位社保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总额)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2、发放工资时(扣除个人承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总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实发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个税)
3、缴纳社保公积金时(合并单位+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个人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三、为何不通过“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
(一)科目性质不符
“其他应收款”用于核算企业暂时垫付的资金(如员工借款),而代扣的社保公积金并非企业垫付,而是员工工资的定向扣除。
“其他应付款”主要核算与企业主营业务无直接关联的应付、暂收款项。
(二)实务操作的合规性
部分企业误将代扣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可能导致以下问题:
违反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核算的统一性要求;
财务报表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无法完整反映人工成本。
四、实务中的常见误区与建议
误区:认为代扣属于企业“代收代付”,应通过“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核算。
纠正:根据准则,所有与职工相关的收支(包括代扣)均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以确保财务信息可比性和完整性。
建议:统一使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进行明细核算,避免混用科目。
总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实务规范,代扣员工的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而非“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这一处理方式既能满足准则要求,又能清晰反映企业人工成本的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