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薪?

本文转自:吴忠日报

  吴忠市总工会:

  我是小赵,2022年11月,我入职一家房地产销售公司担任销售总监职务,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前几天,我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称公司为了细化工作职能,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销售总监岗位,将原来的销售部划分为三个销售小组,每组设销售经理一名,月薪从2万元下调至1万元。公司人事让我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我认为公司的安排不合理就拒绝了。结果,公司要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问问公司的行为合法吗?赵先生你好,针对你的问题,我会答复如下:

  首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该条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中对“客观情况”作出的解释为:“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来看,公司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公司内部为了细化工作职能,精简组织架构,属于生产经营需要对岗位进行的变更,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单位解除行为违法。

  其次,企业如果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是可以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的,但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相近、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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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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