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法定或约定解除后按揭贷款由开发商承担

本文转自:连云港日报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3日,柏某、杨某娟与连云港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同时,杨某娟作为借款人,某银行作为贷款人,柏某、连云港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三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某银行将借款转入连云港某公司账户。后因连云港某公司违约导致合同已经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柏某、杨某娟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连云港某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已缴纳的贷款。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柏某、杨某娟的诉讼请求。柏某、杨某娟将案涉房屋返还连云港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案涉借款由连云港某公司继续偿还。后因连云港某公司未按时向某银行偿还案涉借款,柏某、杨某娟代为偿还。双方因代偿款协商未果,柏某、杨某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连云港某公司给付代偿的贷款39617.58元并继续归还未偿还的贷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据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柏某、杨某娟从某商业银行借款支付购房款以期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柏某、杨某娟主张解除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解除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连云港某公司返还柏某、杨某娟已偿还的借款及利息并向某银行偿还《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典型意义】 因房屋已经不能实际交付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购房者。


(财经责编:拓荒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