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某果业公司以内部规章设定“年假次年2月底作废”条款,拒绝支付员工朱某3天未休年假工资。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三中院判决认定,企业无权通过规章制度限制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权利,责令该公司支付朱某未休假工资3000余元。
记者了解到,2021年10月,朱某入职某果业公司任采购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其每年享有10天带薪年假。2022年,朱某实际休假7天,剩余3天未休。2023年离职时,朱某要求公司支付3天未休假工资。公司以《考勤管理办法》中“年假不得顺延、累计至下年度,次年2月28日失效”为由拒付,双方遂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指出,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某果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权以自创的规章制度设定年休假有效期。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张行使权利,劳动者应休未休的,有权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补偿。
本案中,某果业公司以规章制度作为不支付朱某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某果业公司支付朱某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000余元。
编辑 刘倩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