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清远日报
清远八部门联合印发工作指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不低于合同总价1%作为人工费用预付款一次性拨付到工资专户
清远日报讯 (记者/何帆) 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规定了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需按照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0%的比例拨付预付款,其中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作为人工费用预付款一次性拨付到工资专户。
《指引》规定,建设单位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专户开设、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占工程款比例等事项。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具体比例根据项目类型确定。总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清远市辖区内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并在开户后30日内通过清远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备案。工资专户资金仅用于支付本项目作业农民工工资,严禁挪用。总包单位需配备劳资专管员,监督项目劳动用工情况,结合实名制管理信息、当月工程进度,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清单,并通过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指引》还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节点,要求项目开工至完工期间,建设单位需按月(时)按比例拨付人工费用至施工单位工资专户,分包单位需按月编制上月工资清单,总包单位需审核汇总工资清单后,按规定公示完毕,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名确认无异议后,通过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发放至农民工工资账户。总包单位还需跟进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情况,并与退场农民工签订退场工资确认书。
银行监管方面,《指引》提到,各开户银行将优化工资专户开设服务流程,及时查询并处理清远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推送的开户预约信息,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工资专户开设、使用、销户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开户银行不得将工资专户资金转入非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工资专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在收到总包单位报送的工资清单等工资发放资料(数据)后3日内,开户银行需将工资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总包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同时,开户银行需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银行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于约定拨付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前通知总包单位。发现工资专户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