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海峡导报
导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仅需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贷款不用愁”“营业信息包装一下,就能批下百万贷款”……看到这样的广告,你是否很心动?小心!别沦为电诈“工具人”!
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利用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
被告人谭某因急需用钱,在抖音平台结识自称有渠道办理大额贷款的男子,该男子谎称办理贷款需要对其营业情况、银行卡流水进行“包装”。被告人谭某在明知对方可能实施“跑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求财心切,仍将其名下的营业执照、银行卡、电话卡寄送给对方。经查,被告人谭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接收被害人厦门某工贸公司被骗款项40万元。
被告人李某因公司经营困难,在“贷款经理”提出寄送、提供对公账户的要求时,其虽对“贷款经理”表达了是否会将账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疑虑,但仍抱有侥幸心理,向其寄送了对公账户的一系列材料和信息。经查,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实际控制管理的佛山某五金制品公司对公账户、U 盾及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资金。经查,该对公账户接收非法资金86.5万余元。
近日,同安法院针对这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两名被告人退赃退赔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对二人均判处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守好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拒做电诈“工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市民,要警惕“公司贷款刷流水”“高价购买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骗局,勿将营业执照、银行卡、电话卡等材料寄送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人需对账户内资金往来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未直接参与诈骗,故意放任个人账户被他人用于非法资金流转的,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