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在销售的水槽商品标题中使用“樱花”字样
一网店经营者被同类商品“樱花”商标注册公司起诉侵权
蔡蕾,张国庆
本报讯(记者 蔡蕾 通讯员 张国庆)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大学生创业商标侵权案。刚毕业的创业者小辉因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樱花”关键词被诉侵权。
2024年6月,毕业于湖北某高校的大学生小辉注册成立黄石某电子商行,在某知名网购平台开设店铺销售不锈钢水槽。开业仅三个月,其网店商品链接中“单樱花水槽”的标题便引发侵权纠纷。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公证取证后,于202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辉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樱花”字样,该文字与樱花卫厨公司持有的“樱花”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取证实物中的水槽、包装、说明书中均不包含原告主张权利商标)。法院提取的网店后台数据显示,除原告取证购买的一单真实交易外,其余13笔订单成交金额均不足0.1元,且集中产生于2024年9月17日至18日,买家评论内容高度雷同,存在明显刷单痕迹。
庭审中,小辉辩称使用“樱花”系因欣赏植物寓意,但未能提交合法使用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不锈钢水槽与樱花卫厨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类商品,标题中使用“樱花”字样易使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构成商标侵权;刷单行为虽不豁免赔偿责任,但刷单金额微小,对原告商品市场份额、商品信誉影响较小。结合侵权情节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小辉赔偿樱花卫厨公司3000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