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工资一拖再拖,打工人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本案中,用人单位延发工资虽已经民主程序,但部分工资已超过法定及约定的发放期限,其行为系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作者:姜 伟 苏州姑苏法院金阊法庭

【来源:天津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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