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社保基金不容侵犯铤而走险必受严惩
伪造材料骗取社保待遇,栽了!
某市人社部门在对工伤保险业务进行核查时发现,某家务服务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工亡人员“王某”“吕某”身份信息、死亡证明材料均存在与公安、民政共享信息内容不符的情况,初步认定两家参保企业涉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在进一步核查家务服务公司另一名工亡人员“杨某某”的工伤认定档案时,发现“杨某某”死亡时间有造假嫌疑,涉嫌为已故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伪造工亡证明材料骗取工亡待遇,遂移交该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经查,家务服务公司劳资科长张某伙同劳务派遣公司迟某将已故人员挂靠上述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伪造材料,骗取工亡补助金。最终,两人因诈骗罪被逮捕,赃款全额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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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此外,《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张某与迟某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已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参与骗保,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参保群众应该合法参保,严禁挂靠、代缴行为。通过“挂靠”代缴社保,实际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不仅违法,而且由于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参保群众的相关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 王晓菲 通讯员 王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