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贵阳市开阳法院楠木渡法庭披露一起因“假离婚”引发的法律咨询案例,引发社会对婚姻登记效力的关注。案件中,当事人蒋某因试图通过离婚规避购房贷款利率政策,最终陷入婚姻与财产双重困境,其遭遇为公众敲响法律警钟。
据法院披露,蒋某与妻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4年双方为降低购房贷款利率,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完成离婚登记。然而事后蒋某妻子拒绝复婚,且蒋某认为离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遂向法院咨询能否通过诉讼确认“假离婚”效力、恢复婚姻关系并撤销协议。 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待中明确表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假离婚”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即具备完全法律效力,法院不受理以“意思表示虚假”为由主张离婚无效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即便双方存在复婚约定,离婚登记行为仍不可逆转。 针对离婚协议效力问题,法官援引民法典第1076条指出,协议自离婚登记完成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虚假意思表示”情形,或协议内容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事由,否则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不得变更。实践中,因离婚登记本身具有严肃法律属性,主张“假离婚”一方往往因缺乏书面证据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特别强调离婚协议效力可能涉及第三人权益。即便双方私下约定复婚后恢复财产原状,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仍须由双方按原法律关系承担,不得以离婚协议为由推诿责任。 本案中,蒋某在听取法律释明后表示将积极沟通挽回家庭。开阳法院借此案例提醒公众:婚姻登记是国家确认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行为,任何以规避政策为目的的“假离婚”均潜藏人财两失风险。建议公众理性对待婚姻契约,切勿为短期利益突破法律底线。(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通讯员 余霞)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