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定金及首付款是否返还?

本文转自:渭南日报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因双方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订立的情形并不少见,此时所交纳的定金及首付款应否退还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关键争议焦点。定金及首付款的退还问题不仅涉及当事人的重大财产利益,还对房屋买卖市场交易秩序产生较大影响。本文结合具体案情,就因房产认购书约定所交纳的定金及购房首付款在房屋买卖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返还问题进行探究。

  【基本案情】

  原告党某某诉请:解除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富平某项目房产认购书》;退还购房款15489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三年以来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富平某项目房产认购书》,约定购买商品房,原告按约支付首付款154892元(含定金1万元),被告承诺2022年12月31日前交房,并在收到首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网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未履约。2023年6月,原告向住建部门投诉,被告承诺2023年7月底交房并办理网签,仍未兑现,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2023年5月26日已通过EMS和微信送达《解除认购协议通知书》,主张原告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未按约定支付全款,被告有权没收定金并解除合同,且无过错,不应支付利息。

  【审理查明】

  合同履行:原告按约支付首付款154892元(含定金1万元),选择按揭付款方式。

  争议焦点:2023年2月,被告告知原告“征信过不了,需全款”,原告曾承诺“五一回去付全款”;2023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未按期支付全款为由,单方解除认购书,通知中误载签约日期为“2020年10月10日”(实际为10月7日);原告曾就延期交房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

  证据认定:双方提交的认购书、付款凭证、微信记录、征信报告等真实性均予确认。

  【法院认为】

  合同效力与解除:认购书合法有效,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请求解除,予以支持。

  款项返还:原告已按约支付首付款,定金已转化为购房款,被告无证据证明其通知原告签约,其单方解除理由不成立;双方在履行中均存在过错(原告未及时支付全款,被告未明确通知签约),被告应返还首付款154892元;原告主张利息,因自身存在过错,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富平某项目房产认购书》;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首付款15489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产认购书》履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定金处理需区分过错:一方原因致合同未订立,适用定金罚则;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定金应返还。

  本案中,原告已按认购书支付首付款(定金已转化为购房款),但未足额交纳剩余房款;被告在未明确通知原告签约的情况下,单方解除认购书并转售房屋,双方对合同未履行均存在过错。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及首付款,但因原告亦有过错,驳回其利息请求。

  司法实践中,定金及首付款退还需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过错程度综合判定,不应机械适用定金罚则。首付款因合同未订立缺乏占有依据,一般应退还。本案处理既维护当事人权益,也规范市场秩序。提醒交易双方应明确合同细节、恪守诚信,避免纠纷。(富平县人民法院 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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