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本文转自:今晚报

提升保障水平 最低保证利率可调

万能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万能险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广受消费者喜爱,但有些万能险产品也存在保障功能有待强化、账户运作不规范、资金运用较为激进等问题。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最低保证利率可以调整,并对万能险销售列出了“负面清单”。《通知》自5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以前曾有个别保险公司推出过期限较短的万能险产品,片面强调了产品的“投资收益率”,而产品的保障功能则相对较弱。为进一步提升万能险保障水平,此次《通知》明确提出,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设定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保单持续奖励等产品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长期保障需求。保单持续奖励发放时点不得早于第五个保单年度末。同时,保险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销售的同一款万能险产品,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2万元。对于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保单签发时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基本保险费的20倍。

  “最低保证利率”是许多消费者选购万能险产品时关注的要素之一。此次《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设置保证期间,保证期满以后可以合理调整最低保证利率。也就是说,“最低保证利率”不再是一成不变的。《通知》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以账户资产的真实投资收益为基础进行保单利益结算,不得通过调整不同资产账户归属、调高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账户投资收益。

  为避免保险资金运用过于激进,《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控制大类资产投资比例,主动管控单一行业、单一品种和单一交易对手等投资集中度比例,确保风险在自身承受能力之内。

  为避免消费者被误导,《通知》还特别为万能险产品销售设定了“负面清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弱化万能险的人身保险保障属性,仅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不得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简单类比或混同;不得对万能险产品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保单利益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不得通过调整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设计要素,或设置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等。

  记者 王婷


(财经责编:拓荒牛 )
2025年04月29日 17:04[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