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擅自更换房东家具被判赔偿

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租客擅自更换房东家具被判赔偿

法官提醒:房屋改造需经同意,“反客为主”可能违法

  本报讯 “房子是别人的,但生活是自己的。”租客为提升居住舒适度对房屋进行改造,但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切勿“反客为主”,自作主张。4月20日,记者从长丰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租客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更换家具的案件。

  2023年6月,房东李林(化名)将装修好的新房出租给刘成(化名)居住使用,租期为三年,月租金1800元。刘成在居住过程中,认为房屋内的设施无法满足生活需要,遂自行将房屋内冰箱、洗衣机、沙发、衣柜等家具家电进行了更换。

  2024年6月,刘成因自行购买了房屋,告知李林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并搬离了房屋。李林在验房时才发现房屋内的冰箱、洗衣机、沙发、衣柜等均被刘成擅自更换。李林十分气愤,要求刘成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刘成则认为自己购置的家具家电价值远超原来的,现愿意将自行购买的家具家电留给李林继续对外出租,并未对其造成损失,无需另行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李林遂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本案中,刘成对更换房屋家具家电的事实无异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林要求刘成赔偿家具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考虑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刘成更换的家具家电仍具有使用价值,愿意继续留给李林对外出租使用,以弥补李林的损失。为了节约资源、物尽其用,也降低双方的损失,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家具家电由李林继续使用,刘成另行赔偿李林部分损失。在法官的督促下,刘成履行了赔偿义务。 江淮晨报-合新闻记者 邵晓杰 通讯员 吴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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