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劳动午报
近日,读者宋东东(化名)咨询说,今年1月初他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可是,他在前几天突然接到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微信通知。为此,他立刻找到老板问个究竟,可对方不给任何解释,只说既然是在试用期内就无需任何理由,公司有权随时决定聘用人员的去留。
他想知道: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法律评析
根据宋东东讲述的情况,可以肯定地说,公司在试用期间滥用职工解雇权的行为明显违法。
与通常情形相比,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更大的单方解约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性”为之。《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该法第19条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规定,不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人单位均应在劳动者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的“试用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
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法律在内容和程序上对辞退试用期内职工作出了严格限制,《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21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综合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已告知劳动者该“录用条件”。二是需举证证明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作进行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且考核后用人单位已将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三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法定试用期届满后,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也只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定程序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0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用人单位的单方解约行为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