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离职后泄露公司秘密构成违约

本文转自:江苏工人报

【案情简介】

宋某、陈某离职前,分别担任甲公司常务副总裁、副总裁。宋某、陈某在职期间,甲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由甲公司研发某药品并对药品质量要求等作出了具体约定;宋某、陈某对该合同内容均知悉。后宋某、陈某相继离职,宋某自行成立经营业务范围与甲公司相同的乙公司,且该公司拟与甘肃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内容与甲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基本一致,陈某帮助修改添加了药品及质量要求等内容。甲公司主张宋某、陈某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宋某、陈某辩称甘肃某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未泄露商业秘密,不构成违约。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宋某、陈某对甲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具有保密义务,而甲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甲公司应对知悉的合同内容进行保密,宋某、陈某以乙公司名义拟与甘肃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与甲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基本一致,可以认定宋某、陈某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

【法官评析】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技术秘密与科技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相关,是科技型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为保持核心竞争力,科技型企业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来保持其先发优势及市场占有率,而企业高管因其所在职位决定了其有可能接触大量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故公司会通过与高管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对保密内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等进行约定,避免人员流动、人才流失给公司带来的泄密风险。本案中,宋某、陈某作为甲公司的高管,离职后,不仅成立与甲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相同的乙公司(违反竞业禁止已另案处理),还拟与甘肃某公司签订合同研发与其在甲公司任职期间负责研发的药物一样的药物,宋某、陈某的行为构成对保密协议约定义务的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判决既维护了企业的经营,也对离职高管的不诚信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具有积极的引导意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路路


(财经责编:王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