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兰州晚报
好友代购房产后擅自转卖
判决: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须返还售房款120万元
兰州晚报讯 因担心临近退休贷款困难,陈某借用好友张某名义购房并签订协议,不料十年后房屋却被张某擅自出售。近日,西固法院审理了这起借名买房纠纷案,判决张某向陈某返还售房款120万元。
2013年,陈某打算购买位于西固区的一套房屋,由于自己已近退休年龄,担心贷款困难,于是主动找到好友张某,约定由张某出面代为购买房屋,二人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书。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将案涉房屋首付款40万元转至张某账户。张某依约办理购房手续,陈某于2013年底入住房屋,并每月定期将按揭款3800元转至张某账户,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
2023年,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擅自将案涉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陈某得知后立即找张某理论,但其却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出售房屋为由拒绝与陈某协商。陈某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向自己返还120万元。审理过程中,陈某提交了借名购房协议书,其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明细,证明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张某虽然承认证据真实性,但坚称房屋自始至终登记在其名下,有权处置。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就借名买房事宜达成一致,且陈某向张某转账的时间、金额均与贷款按揭合同载明的房贷数额一致。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事实。
至于张某认为自己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抗辩理由,法官认为,陈某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双方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据此,法官认定陈某为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张某应当将卖房所得款项返还原告陈某。最终,西固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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