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劳动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缴纳方面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除了前文已提到的《社会保险法》第86条对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也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另外,缴纳滞纳金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或缴费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滞纳金。如果逾期不缴纳,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后果。
而滞纳金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根据欠缴金额和欠缴天数来确定的。具体计算方法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遵循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的原则。
整理 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