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视点
“先用后付”是一种新型的支付模式,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须付款即可下单,商品确认收货后再付款。目前多个电商平台都提供了该项服务,允许消费者在一定还款周期内免息购买。“先用后付”看似增加了购物的便捷性,却也引发了消费者的热议,热议点都在于该功能开通容易关闭难。
一年一度的“双11”已经来临,与网购相关的话题再度热了起来。其中,“先用后付”现在十分普遍,存在于多家网购平台。这种支付模式对消费者和平台都是有利的,对消费者而言,尚未付款却能享用所购商品,而且又免除了利息费用;对电商平台来说,“先用后付”可以鼓励消费,提升交易额。
然而,这种“先用后付”却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开通容易关闭难”,“先用后付”被平台设计为默认开启,即未经消费者知情并同意,下单时被迫使用该功能;但关闭时,不仅关闭键难找,而且遇到未完成的订单还无法进行关闭。
再如,容易造成错误下单。如果不启用“先用后付”功能,消费者网上购物时,下单支付需要手动逐项操作,一般不会出错。而默认启用的“先用后付”,部分消费者在浏览购物网页时,稍不留神会误点某些商品下单成功,表面看是“0元”拍下商品,但后续会被扣款,那么消费者稍不留神就会出现“误消费”。
这些问题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管是默认开启,还是难以关闭,或是“误消费”,都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众所周知,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时,一般会对品牌、产品规格、价格、支付方式等情况进行了解和选择,然后才能下单购物。而“先用后付”简化了购物流程,也把消费者的选择权“减”掉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对比可看出,“先用后付”让选择权打了折扣。
因此,电商平台可以推出“先用后付”,但用不用该功能,必须将选择权还给消费者,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维护,也能防止“误消费”带来的消费纠纷。如果不能由消费者来选择使用该功能,消费者就有理由怀疑,电商平台通过“先用后付”诱导消费。
电商平台有必要将消费者选择权“置顶”,既要将是否启用“先用后付”交由消费者决定,也要提供取消该功能的便捷渠道。对于消费者没留神就“0元”拍下的商品,电商平台应该纳入无理由退货体系,提供便捷的退货退款渠道,而不是给消费者退货设置障碍。
鉴于最近各地消保委收到多起涉及“先用后付”“免密支付”的投诉,消协组织可以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由,对相关电商平台进行规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电商平台整改,为线上消费创造更加合规、安全的环境。
(光明网,作者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