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将被强制退市

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业务规则。4月12日,北交所就6项配套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北交所相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答记者问。在交易类强制退市方面,北交所新增成交量退市指标,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将被强制退市。这是北交所首次将成交量纳入退市指标。据了解,本次北交所退市制度调整后,整体退市要求基本与沪深交易所实现取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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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表示,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北交所修订了《公发审核规则》《重组审核规则》《两委管理细则》,着力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一是发行人等的申报责任。要求“关键少数”切实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内部控制审计,配合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上市监管,发行人因保荐机构执业受限之外的原因更换保荐机构的应重新申报。为了督促保荐机构、发行人等更加重视申报质量,防治“带病申报”“闯关申报”,将保荐机构12个月内两次不予受理后再次申报的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针对发行人“一查即撤”“一督即撤”增设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二是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要求保荐机构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防范财务造假,按要求报送底稿供监管备查。落实“申报即担责”要求,强化现场督导,明确现场督导为审核主要手段之一。三是交易所的审核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提升交易所审核把关能力。对于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的申请,交易所依规终止审核。落实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强化纪律处分惩戒力度。优化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运行机制,加强交易所对“两委”委员的管理监督。

本次《上市规则》修订对退市制度具体作了哪些完善?主要考虑是什么?北交所表示,本次《上市规则》修订聚焦退市制度完善,对四大类退市指标进行了修改,并同步调整了配套的信息披露、停牌等安排。

一是交易类强制退市方面。新增成交量退市指标,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将被强制退市。二是财务类强制退市方面。明确财务类指标全部交叉适用,即公司被实施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触及相关财务类指标任一情形的,将被强制退市。在认定营业收入金额时要求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亏损考察维度中增加利润总额为负情形。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中,增加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要求。三是规范类强制退市方面。为严厉打击资金占用行为,督促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新增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内控非标审计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等三项退市情形。四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方面。为出清大额造假、连续多年造假公司,新增规定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的30%,或主要财务指标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主要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将予以强制退市。此外,为配合退市指标修改,在公司治理部分增加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报告要求,同步调整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披露要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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