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新规实施在即:准入标准提升 10家机构资本金未达标

新华财经北京4月10日电 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8日起施行。此前,2023年12月,金融监管总局曾向社会公开消金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此次《办法》的修订主要在提高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强化风险管理以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提高准入标准:10家机构注册资本未达到10亿元

在消费金融公司申请方面,《办法》提高了申请的准入标准。根据《办法》显示,一是要求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新华财经和面包财经的研究员根据数据统计发现,截至目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幸福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等在内10家机构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最低限额。

内容图片

图1: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

二是《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办法》显示,消金公司的主要出资人的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新华财经和面包财经的研究员根据数据统计发现,截至目前,湖北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海尔消费金融等多家机构的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在50%以下,或不符合持股要求。

内容图片

图2:消费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名称

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增加监管指标

业务范围方面,《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规定,一方面,《办法》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另一方面,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

公司治理方面,《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同时还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股东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还应当承担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等职责。

风控方面,《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部门、岗位以及相应的权限,制定合规管理政策,优化合规管理流程,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和合规培训。同时,《办法》优增部分监管指标,例如,新增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的要求,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的要求。

内容图片

图3:《办法》监管指标部分截图

此外,此次办法新增了消保及合作机构管理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另一方面,《办法》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读财报】是由新华财经与面包财经共同打造的一档以上市公司财报解读为主要内容的栏目。新华财经是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内容全面覆盖全球股市、汇市和债市等金融市场,提供权威、专业、全面的金融信息服务。


(财经责编:拓荒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