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再出事,工行被罚705万 9个网点暂停开户资格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处以合计705余万处罚,处罚原因是“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交易监测不到位,未按规定发现账户交易存在可疑交易并进行主动管控”,同时对三名相关责任人处以人民币20万罚款。同时,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9个网点被暂停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6个月,并限期整改。

据了解,在断卡行动的背景下,截至10月末,广东省银行机构共排查存量企业银行结算账户603.88万户、个人账户5.73亿户,及时管控异常单位账户26.04万户、个人账户174.51万户,向公安机关移交单位账户涉案线索6.46万条、个人账户涉案线索4.88万条。

值得一提的是,不仅仅因为断卡行动,2020年监管层对对公账户的监管异常严格。

4月21日,深圳市联席办组织召开第四期国务院联席办“六项通报”涉诈银行对公账号排名前五商业银行负责人约谈会。

彼时,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行监管升级,各商业银行按要求配合公安部门,核查电信诈骗账户,全面排查所有企业对公账户。近期,企业负责人要留意接听银行电话,拒接或不接将被视为无法联系,冻结账户。

2020年5月,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召开全省金融机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暨跨境赌博工作推进会。通报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企业银行账户倒查及问责情况,暂停4家银行网点3个月的新开立单位银行账户业务,暂停18家银行网点1个月的新开立单位银行账户业务。

彼时,监管对银行也提出了5大要求:

一是落实企业银行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加强企业银行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是加强收单业务管理,落实特约商户准入、交易监测、终端管理等要求。

三是大力推进先进技术在账户、商户管理环节的应用。

四是组织开展存量企业银行账户、商户风险排查。

五是加大监管力度,从严问责。

此外,相关律师就提出,银行在防范对公账户业务风险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五种常见异常情形:

1、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

银发〔2016〕26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银行须审慎核实对公账户开户的每项信息,特别是对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对公账户。

2、代理关系存疑

在开立对公账户过程中,有时会发生银行虽然对身为被代理人的客户履行KYC程序,但却忽略了对代理人本身身份的验证程序,或是代理人故意不填写本身姓名,只填写被代理人姓名意图掩盖代理关系。

3、空壳公司特征明显

空壳公司也是银行须防范开立对公账户的风险,当同一代理人集中在相同时段,且在同一地段的各家银行网点大量代理开立对公账户,且这些公司注册资金都不高,实缴注册资本又为零,经营范围偏向轻资产的贸易公司、咨询管理、信息科技公司等,法定代表人年纪偏大或偏小,或是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地址为异地或偏远农村地区,都属明显空壳公司特征。

4、同一位自然人作为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

虽然《公司法》没限制同一位自然人可以作为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但除非是集团或其他特殊考虑,否则同一自然人担任多家公司法人代表或同时控制数量过多的对公账户都属异常现象,银行应设法深入了解。

5、银行一旦发现实际经营者和经营内容,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立刻拒绝对公账户的开立,因为该公司极可能是被用来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不法目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对公账户的异常现象银行也须防范,例如《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银行应建立企业客户的账务核对机制,对账频率不应低于每季度一次,如果企业超过对账时间未回复、对账结果不一致或不配合对账要求,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限制账户交易措施以降低银行风险。

银行还应每季度排查对公账户主体是否有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根据银发〔2016〕26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一旦发现企业严重违法,须在3个月内暂停该企业相关业务。

6、银行应特别重视对公账户发生大量“公转私”业务情况,特别是对那些资金量大、成立时间不长的对公账户,银行应不定期实地走访企业,防止空壳公司利用公转私业务进行洗钱,如果对公账户在短期内频繁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由于会导致公司受益所有人变更,银行也须及时询问原因并判断是否存在洗钱风险。

来源:移动支付网


(财经责编:拓荒🐂 )
2020年11月20日 09:36[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