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讨薪”之后再出“恶意提供证据”,加班证据过多反被驳回

按照国家军劳动法,员工加班之后,公司就需要支付加班费用。同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员工认为自己正常加班没有获得公司支付的加班费,就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上诉至法院判决。但是,这一次却有一个让普通人感觉奇怪的事。一名叫做小万的员工因为在A公司上班被辞退之后申请加班费补偿却没有获得法院认可。不认可的原因恰好就在于小万提供的加班证据“过多了”,多得让法院认为那就是假的。

怎么回事呢?

据工人日报报道,小万自2016年12月起在A公司工作,未签劳动合同。2017年3月,他转岗至采购员。同年6月,A公司因疑其有不当行为欲解除关系,被小万否认后继续留用小万至12月后辞退。2018年1月,小万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多项赔偿及加班费,其中2016年12月22日-2018年1月25日加班费共计182156.04元,并提供了包括每天拍照打卡30次在内的证据。仲裁支持了小万的诉求。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万的加班证据不合理,且其留宿公司行为非加班,属恶意提供证据,因此不支持其加班费诉求。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认定小万提供的证据为恶意收集,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一审和二审均认定小万恶意提供的证据为:

小万连续13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30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让工人日报没想到的是,本来,把这个事例作为一个正向宣传的报道,网友看了之后却不太买账。从普通的常识出发去思考,难道收集证据还分善意与恶意。在法院的判决之中,不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吗。如果在证据前面再加一道主观认定,是善意就支持,是恶意就不支持。那么,谁的主观认定就成了关键点。是不是在不经意间,让法治变成了“人治”了呢。

“恶意讨薪”、“恶意提供证据”,一时间,网友纷纷讨论,这是为什么?

我觉得,要说清楚这事,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思考。

对于小万来说,他可能会感到委屈和不解。他提供的证据虽然数量庞大,但都是真实的,是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收集的。然而,法院却认为他的行为属于恶意收集证据,这对他来说无疑是一种打击。小万可能会认为,法院在判断证据时过于主观,没有充分考虑到他的实际情况和诉求。同时,他也可能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质疑,认为自己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

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小万提供的证据,虽然数量庞大,但形式上并不符合一般加班证据的特征,其每天拍照打卡30次的行为显然超出了正常加班的界限,反而更像是为了诉讼而特意收集的证据。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考虑证据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在此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小万提供的证据属于恶意收集,这是基于证据的合理性和可信度进行的判断,而非简单的主观臆断。

作为普通网民,对于“恶意提供证据”这一概念可能会感到困惑。在大多数人看来,只要证据是真实的,就应该被采纳。然而,在此案中,小万提供的证据虽然真实,但其收集方式显然超出了常理,给人一种刻意为之的感觉。因此,网民可能会认为,法院在判断证据时,除了考虑其真实性外,还应考虑其收集方式和动机,以避免出现滥用法律的情况。

“恶意提供证据”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证据的收集方式和动机来判断其是否属于恶意。在此案中,小万提供的证据虽然真实,但其收集方式显然超出了常理,给人一种刻意为之的感觉。因此,法院认为其行为属于恶意收集证据。然而,这也引发了人们对“恶意提供证据”概念的疑问:是否只要证据的收集方式或动机不符合常理,就可以被认定为恶意?这种判断是否存在主观性过强的问题?是否有可能导致一些合理但稍显异常的证据被排除在外?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和思考。


(企服责编:拓荒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