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自习课看恐怖片被吓病,要求学校赔偿3万余元,法院判了

  综合:广西高院、九派新闻

  10月14日,记者从广西南宁横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生在自习课上观看恐怖电影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子涵(化名)就读于某学校,2023年10月某日下午,因科任老师请假,该课程改为自习。部分学生便提议看电影,经班主任及全班同学同意后,选取了一部恐怖电影进行观看。

  当晚,子涵在与母亲微信聊天时便出现胡言乱语现象;数日后,其父母将子涵接往医院治疗,被确诊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

  子涵认为自身疾病与观看恐怖电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学校在此事中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三万余元。

  学校辩称,子涵患病的根本原因是其本人的特殊体质或本来就有的隐藏、潜伏的疾病导致,与学校的教育、管理没有因果关系。学校已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履行了相应职责,遂仅同意承担10%的责任且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子涵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子涵就诊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及《疾病证明书》,可知其观看影片后当晚出现症状至入院期间,该症状具有连续性。子涵此前并没有出现过精神疾病症状,也无证据证实有家族病史,可见观看影片对诱发其精神疾病具有直接关系。本案中,观影活动经学校同意组织,校方在内容审查与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全案因素及子涵自身原因、学校的过错大小,酌定学校承担3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子涵赔偿经济损失9182元。

  法官说法

  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并不是要求学校履行无限的管理职责,学校无法注意到每个学生的活动,因而只需尽一般照管责任即可。如果学校明知存在特殊的危险活动亦放任其结果的发生,或者未及时发现学生进行危险活动而没有特别注意施予必要管理和制止,应担负个别照管的职责。同时,未成年学生具有一定的辨别和认知能力,对危险行为也有一定认识,本应预见危险活动可能伤害自身或他人,出于疏忽大意致使其受到伤害的,应负相应责任。

  本案通过具体司法实践,以“小案例”阐释“大道理”,明确学校应对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同时把“学生虽身在学校,也要对危险具有一定的认知”的理念落到实处,理性看待学校的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校正常管理教育秩序达成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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