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研学活动中受伤,谁担责?

本文转自:梅州日报

●本报记者 陈坚平

通 讯 员 李祎玮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当下,各类研学活动越来越受到学生的青睐,也成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教育的重要方式。然而,学生在研学活动中发生意外,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又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记者从平远县法院了解到,2023年4月,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豪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春季研学活动。学校、家长及研学机构签订活动协议,约定研学机构提供此次研学服务。

活动当天,在研学基地自由活动时,小豪在找同学途中自己跑步摔倒,致使一颗门牙缺了一半。小豪受伤后未及时将伤情上报给班主任和研学基地,后家长发现并带其前往口腔门诊治疗,小豪牙齿诊断为冠折,该检查并治疗磕断门牙共花费500元,且成年后需根管治疗后桩冠修复等对应处理。

受伤后小豪曾多次要求学校赔偿该笔治疗花费500元及后续治疗费18800元,但对于赔偿问题,各方未能达成一致,小豪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豪主张的门牙治疗费500元有诊疗记录和票据为证,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8800元未提供证据,且需成年后才能修复,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次研学活动中,无证据证明学校或研学机构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等过错,故不构成侵权。事故系小豪自身未注意所致,属于意外事件,学校与研学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研学机构已为小豪投保团体意外险,相应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小豪赔付损失500元。

【法官说法】

教育、文旅等部门需联合学校、研学机构及活动基地,在监管、规范与安全上协同发力。主管部门要加快健全监管机制和行业标准,强化全链条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并确保落实;学校组织研学活动时,须履行安全教育与保障职责,选择资质完备的机构并签约定责,同时监督活动内容、应急预案等,配足人员保障安全;研学机构与基地则需加强规范管理,提升人员素质、优化课程,完善安全措施与预案,配齐安全人员并强化培训,保障学生安全与活动顺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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