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网
为了让孩子进入心仪学校,家长轻信了“学托”有门路的承诺,支付了数万元的“学坑费”。不料开学在即,入学事宜却迟迟无音讯,“学托”也百般推脱,拒不退款。这种基于“托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又该如何认定?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基于“非法请托帮孩子入学指定学校”而引起的纠纷。
苏某的孩子9月即将上小学,按苏某的家庭住址,其小孩只能分配就读于岳阳市B小学,但其希望自己小孩能够就读岳阳市A小学。苏某经过多方打听,最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声称“有关系”的赵某。赵某多次向苏某保证,只要“钱到位”,入学就不是问题,这让一直为孩子上学问题苦恼的苏某看到了希望,于是按照赵某要求,向其支付了高达30000元的“学位预定费”。
临近开学时,苏某突然发现,A小学公布的入学名单上并没有自家孩子的姓名,遂与赵某协商退款事项,赵某以苏某“钱没到位,并且有成本支出”为由,仅退还苏某1000元。而后苏某再联系赵某时,赵某已经无法被取得联系,遂诉至法院。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委托赵某帮助其小孩录取至岳阳市A小学并向赵某支付了30000元,赵某接受了苏某支付的款项,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但是从双方委托事项的性质来看,该委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招生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苏某、赵某之间的委托合同系无效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支持了苏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赵某限期内向苏某退还剩余的29000元“学位预定费”。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熟人社会”的概念,即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因此“找关系”办事随处可见。虽然非法请托行为违背法律与道德规范,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一味地支持或不支持请托人的返还请求权显然均有失公平,所以对于类似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现实情况,反复斟酌,从而实现各方利益最大程度实现。
该案中,原告请托被告帮助其孩子入学指定学校,并支付30000元作为请托款项,原告的请托行为无疑扰乱了社会公平秩序,法院应当对其行为进行否定。但原告作为母亲,请托他人帮助其孩子入学,且在未入学的情况下,后按规定入学其他学校,其行为并未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其请托行为违法程度较低。综合考虑后,法院认为否定其返还请求权有失公平,故在对其请托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后,支持了其请托款返还请求权。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通过规范程序,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学籍,切务想靠花钱“抄近道”入学,结果却走了最大的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