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车热引来的“冷思考”

每到暑假,驾校报名点前的长队、骄阳下练车的身影,处处透着年轻人对“手握方向盘”的热切向往。然而,随着学车需求持续增长,驾校培训纠纷也开始引发社会关注。从“低价引流”“包过承诺”“额外收费”到“退费难”,部分驾校合同条款模糊、服务承诺缩水,甚至因经营不善“跑路”,导致学员时间、金钱双重损失。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聚焦驾校培训中的常见争议,梳理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示广大学员提高风险防范和权利保护意识,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有效管理。

图为一起涉驾校纠纷案庭审现场。

  培训中发生交通事故 驾校应承担责任  大学生王某于暑假期间,在某驾校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C1驾驶证)的培训。某日,王某在教练员庞某的陪同下进行上路练习时,驾驶的车辆与焦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焦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未确保安全,妨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焦某驾驶电动两轮车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某驾校,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焦某左侧肋骨多发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焦某向某驾校、教练员庞某及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2024年10月,焦某将三方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员王某本身尚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能及资格,而教练员庞某系履行工作职责,某驾校在学员接受培训过程中负有全程监督、控制风险及保障安全的义务,故王某在培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某驾校承担事故责任。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焦某的损失可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某驾校赔偿。对于某保险公司认为事故系无证驾驶导致的损害,其应当免责的主张,法院未予采信。  法院判决某驾校承担80%的侵权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焦某14万余元。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学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焦某主张某驾校承担责任,法院予以支持,焦某起诉教练员庞某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某驾校的教练车的使用价值系让学员通过学习获得合格的驾驶资格,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经营者,应明知该车辆的性质,某保险公司作出承保的决定,且未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的,应视为其放弃对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无证驾驶致人损害免责的抗辩权,因此,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退费遭拒借媒体造势 驾校诉学员侵犯名誉权  毕业后一直在家待业的韩某,萌生了考取B2驾驶证开货车的想法。于是便在某驾校交了3400元报名费,并顺利通过了B2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后来,韩某因个人原因更改为报考C1驾驶证,并与该驾校协商一致将培训报考B2驾驶证费用改为培训报考C1驾驶证费用。  然而,韩某在前往当地车管所申请降证时,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韩某,韩某在最初报名时,符合申请考核的资格,但B2驾驶证考核申请条件已发生变化,按照最新的规定,其存在不得报考B2驾驶证的情形,故不得降证、只能注销。韩某见不能继续报考C1驾驶证,遂向某驾校提出退费申请。双方因退费问题发生了争议。韩某向当地一家媒体求助并接受采访,韩某在该媒体上称“按国家规定,我不能报考B2驾驶证,但某驾校却给我报上了名,得知真相后我感觉自己被骗了”“我的信息根本就报不上名。可我在某驾校报考B2驾驶证的时候没人告知相关规定”。接下来,一家自媒体对此予以转发,浏览量超5000次。后韩某又在人民网留言板上留言“希望某驾校合理合规退费”等。于是,某驾校以韩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删除其在网络上的错误言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作的陈述,不符合事实,对某驾校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向其赔礼道歉。但韩某在人民网的留言是对某驾校合理合规退费的呼吁,该内容不构成侵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韩某应在与当地媒体具有同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声明或公告,向某驾校赔礼道歉。关于某驾校所主张的赔偿损失1万元,因某驾校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存在,故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名誉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作出名誉毁损性陈述来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名誉权侵权成立须符合“四要件”,即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评价降低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对发表具有名誉毁损性言论的行为具有过错。  本案中,韩某在最初报名时,符合申请考核的资格,后因B2驾驶证考核申请条件发生变化,韩某由原来的符合申请条件变为不符合申请条件,在此情况下,双方因退费事宜产生纠纷。韩某作为消费者,应通过正当途径维权,其有权向媒体求助要求解决问题,但应如实陈述相关事实。本案中,韩某向媒体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其发表具有误导性言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韩某陈述的内容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专栏刊登,经转载后浏览量超过5000次,对某驾校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导致该驾校声誉受损。韩某的侵权行为与某驾校社会评价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韩某在明知真相的情况下,歪曲事实发表声明具有过错,故法院认定韩某的行为对某驾校构成名誉权侵权并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  驾校承诺费用全包 垫付费用报销遭拒  19岁的侯某是一位“准大学生”,高考结束后第一时间加入“驾考大军”。侯某到离自己家不远的某驾校报名时,销售人员热情地向其介绍了该驾校的各项服务,并特别强调了“费用全包”的优惠政策,侯某觉得非常划算,便交了2500元报名费,某驾校开具收据,收据上写明“费用2500元全包”。  后来,某驾校要求考试费由学员先行垫付,承诺拿到证一并退回。当侯某考取驾驶证申请报销考试费、模拟费和补考费共计810元时,某驾校却以换老板等各种理由拒不退费。侯某再次联系到某驾校工作人员,咨询新学员报名培训费用问题,某驾校工作人员回复说小包1500元,不包括考试费、模拟费、补考费。后侯某多次与某驾校协商退还其垫付的810元未果,遂以某驾校合同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认为按照某驾校工作人员回复,不包含考试费、模拟费和补考费等考试费用的小包才1500元,其实际支付了2500元,并自理了考试费用,应该按照小包计算,某驾校应退还差价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向某驾校交付的培训费,明确标注为“费用全包”,该费用应包含了培训和考试所需的所有费用。原告侯某为了顺利拿到驾驶证而不得不垫付的考试费用,应由被告某驾校退还给原告。经过多次释法明理,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驾校退还侯某8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般违约,也称为轻微违约,是指合同一方虽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该违约行为并未对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实质性影响。一般违约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但一般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本案中,侯某与某驾校虽然未签订培训合同,但侯某支付了报名费,某驾校接收了报名费,并出具了收据,构成事实上的培训合同关系。某驾校给侯某出具的收据中明确标注了“费用2500元全包”,故该费用应包含了培训和考试所需的所有费用,虽未签订合同,但该约定依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侯某垫付了考试费用后,某驾校拒绝返还,违反了合同约定,且该违约行为应属于轻微违约,并未对侯某进行驾驶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合同目的实现造成实质性影响,故侯某有权要求违约方某驾校采取补救措施,返还考试费用。  驾校关门玩“失踪” 学员学费“打水漂”  2024年7月5日,张某在某驾校报名参加驾驶证考试培训,双方签订驾驶培训服务合同,张某支付了培训费2800元。然而,科目一刚考完,某驾校突然“爆雷”——负责人失联,办公区域大门紧闭,门口贴有一张欠租限期撤离的通知书。无奈之下,张某将某驾校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建立的培训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某驾校应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因某驾校未按约定履行培训义务,致使张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张某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培训费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张某已通过科目一考试,法院最终酌定某驾校退还张某2600元培训费。某驾校当庭履行了退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条款明确了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落空,无法实现,即根本违约。本案中,张某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某驾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向张某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某驾校未按约定向张某提供驾驶培训服务,导致张某进行驾驶训练、通过驾驶考试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张某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培训费,法院予以支持。  随着驾驶培训行业的竞争愈发激烈,驾培机构一次性收费模式暴露出诸多问题。驾培机构资金链断裂、教练员卷款潜逃、教练员克扣学时以及培训质量不过关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驾校资质、信誉及经营状况;签订书面合同时,需明确培训内容、学时安排、费用明细、退费规则及违约责任;妥善保存合同、缴费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材料,以便纠纷发生时有效维权。(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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