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最高法所指的那个“近期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就是邯郸初中生遇害案。至此,该案算是正式进入两高的视野。通过两高的表态,可以看到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发生了重要调整。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尔后,最高检对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4月16日,最高法在情况通报上强调,审判既要成为对失足未成年人惩戒处罚的公堂,又应作为挽救教育的课堂。处罚上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对于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该惩处的依法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还被害人以公平,示社会以公道。
两高的两番表态及数据释放,在以往是非常少见的。或许是出于对未成年人整体情况的考虑,即便在
因此,尤其需要司法部门,特别是最高级别的司法部门作出严正表态,昭示法律的严肃性,既对各级法检部门的工作方法提出指导,又对未成年人起到警示作用。从这个角度上,邯郸案的意义不弱于昆山龙哥案与唐山打人案,是一个标志性的法律事件。
最高法的表态,虽然一句没提邯郸案,但处处不离由邯郸案引发的社会思考。除了前述提到的审判原则,还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没有很好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要求。最高法表示,(现实生活中)对“问题少年”的教育矫治程序虚化,导致大量未成年人违法后,处于无人无力监管、矫治落空状态,以致往往反复实施违法行为,最终造成恶果、构成犯罪。如某地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曾五次被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提出,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然而,据检察日报报道,截至2022年,有9个省份没有专门学校,很多省份甚至是人口大省仅有1所专门学校。由于现有专门学校数量太少,无法满足需求,导致需要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无校可去”。最高法将专门学校不足这一问题提出,表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不能停留在一放了之的粗放治理层面,否则容易将违法行为诱发至犯罪。
对恶性犯罪者追究刑责、对该送入专门学校者坚决送入,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才能真正实现惩防并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