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天拍照30张证明加班离职索赔18万 法院: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入职后,男子为了证明自己加班,每天拍30张照片,并刻录成光盘!离职后第二天,他拿出早已准备好的“证据”,要求公司支付超18万元加班费,法院会支持吗?
2016年12月22日,杨某入职甲公司,任预算员。甲公司的上班时间为上午9:15-12:00,下午14:00-18:00,每周工作5.5天。杨某工作至2018年1月25日。他于2018年1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加班费182156.04元。
仲裁裁决:甲公司需向杨某支付加班费182156.04元。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杨某提供的考勤记录,杨某入职后基本每天均有加班,且加班至晚上23:30之后。杨某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而甲公司表示安排给杨某工作量并不大,根本不需要加班。从该光盘的内容来自看,杨某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有时是每半小时就打一次卡并拍照,每天拍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30次之多,杨某的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所以,本院有理由相信杨某为了本案的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另根据证人的证言,看见杨某的被子存放在办公室,杨某电脑下载大量的电影,杨某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杨某在公司的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由此可以确认杨某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杨某主张的加班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甲公司无需支付2016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5日的加班费182156.04元给杨某。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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