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443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4日8时许,李某驾驶小型汽车沿临沭县苍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利民街交汇时,车辆骑压白色交通实线行驶。该县交警部门认定其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违法,对其行政处罚罚款200元。李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该涉案车道为机动车混行车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行业标准规定,该类车道最小宽度不低于3.5米,但该涉案车道仅为3.25米,其压线原因系车道画线宽度过窄,违规在先,应撤销对其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确实骑压白实线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李某对压线行为亦认可。李某主张的“设计车速不高于60(km/h)的机动车混行车道,最小宽度为3.5米”的规定是行业标准,不是国家强制性规定。而且,其压线行为发生在交叉路口,同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行业标准规定:平面交叉口一条进口车道宽度宜为3.25米,当改建交叉口用地受到限制时,最小宽度可取2.8m。本案涉案车道符合该行业标准。调取的现场图片表明,李某所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有明显偏离车道中心位置的情况,其压线行为并不是因车道过窄导致,综上,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遵法出行,人人有责”,我们每个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机动车道的宽度是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本案中,李某以不具有强制性的行业标准要求认定涉案车道宽度违反国家规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院对李某的诉求予以驳回,能够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达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供稿:邵锟
转自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出行责编:
拓荒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