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温州都市报
顾客签了汽车预定合同付了定金 “红旭别克”4S店突然加价10000元
律师观点:不履行预约合同义务,车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温都讯 “签了《汽车预定合同》,付了5000元定金。没想到提车前一天车行突然坐地起价,要我再加1万元。”日前,市民王女士向温都帮帮团反映她在温州红旭别克4S店(温州红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购车遭遇。昨天,龙湾区市监局已对王女士反映的问题介入调查,红旭别克目前未就临时加价事件回应记者采访。
提车前一天车行来电通知:
车价上调10000元
5月11日,王女士到位于龙湾区机场大道的红旭别克4S店购买车辆,看中了一款别克E5型号汽车。“当天我和销售在店里把价格谈到11.2万元,但我觉得还是有点偏贵,没有马上下单,说要回家再考虑一下。”王女士说,当晚,另外一个销售人员给她打来电话,说在11.2万元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一笔3500元的政府补贴,“这个价格符合我的心理预期,我就答应了。”
第二天,销售给王女士发来一份纸质的《汽车预定合同》,王女士仔细确认无误后通过手机转账支付了5000元定金和1万元首付款,其余尾款通过银行车贷支付。“后来销售又发了一个电子合同,让我在线签字。我那时候正好去银行办业务,来不及细看,销售在微信上说‘内容都一样,就是合同话术标准化了一下’,那么我就直接签字了。”王女士给记者提供了她和销售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明。
“本来约好是5月13日提车,没想到12日下午3时多,4S店突然打来电话,说前面11.2万元的价格报错了。我得再加1万元才能提车。如果我不答应,他们只能把定金退还给我,没有其他任何补偿。”王女士称,这个订单经过车行的两个销售人员,还正式签订了预定合同,收取了定金,凭什么商家可以随意毁约还不用承担责任?
签了预定合同还要审批价格?
消费者质疑车行曲解条款
在车行临时涨价后,王女士和对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因为着急用车,她甚至愿意再加一点钱,但始终未能和车行达成一致。
“对方解释说电子合同里有一句‘价格审批不通过,双方无责退定金’,他们把这个价格报给公司审批,因为价格太低最终没有获批,所以得加价或者只能取消订单。”王女士对于该说法并不认可,“首先这句话在最初的纸质版合同里并不存在,后续电子版合同额外新增,销售却说两份合同是一样的,引导我未核对直接签字。其次电子合同里这句话的含义压根不是什么公司审核价格,车行是故意曲解条款。”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电子合同截图,该争议条款全文为:“贷款10万,月供2066.67元/60期,还满24期后可提前还款不收违约金,赠整车贴膜,原车脚垫,按揭或者价格审批不通过,双方无责退定金。”
“这个价格审批写在贷款事宜后面,事实上是指银行在放贷时对作为抵押物的车辆价格进行审核,避免价格虚高,增加银行信贷风险。车行大概以为我不懂,随便掰扯来糊弄我。”王女士说。
5月13日,温都记者多次致电红旭别克4S店了解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工作人员称会安排专人答复。截至发稿前,红旭别克4S店未予答复。王女士此前还拨打了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反映,目前投诉件已交办至龙湾区市监局。温都帮帮团将继续关注该事件后续处理结果。
律师观点:
温州市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林锋
不履行预约合同义务
车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王女士与车行签订的《汽车预定合同》在法律上属于预约合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按照王女士反映,该消费纠纷存在三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签订合同后卖家告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无法审批通过,是否违约?
需进一步分析卖家的卖车审批流程,其作为销售公司是否有自主定价售车的权力,审查其卖给王女士的车辆是否要经第三方审批出售,查明卖家提出的“价格审批未通过”是否真实客观。如确实存在第三方审批不通过导致卖家无法交付车辆的情形,需再结合合同是否已约定将该情形排除违约认定。
第二、电子合同中新增的“按揭或者价格审批不通过,双方无责退定金”是否对王女士有法律效力,其中的“价格审批”文字如何解释?
在王女士问及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时,销售表示“内容都一样,就是合同话语标准化了一下”,在合同内新增了“按揭或者价格审批不通过,双方无责退定金”对王女士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影响王女士是否签订合同的条款后未提醒告知,存在一定过错。该条款如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王女士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内从未提及合同价格需要第三方审批,王女士认为“价格审批”系“银行放款时对抵押物价格是否虚高的审核,确保贷款安全”的解读具有一定合理性,可能据此作出不利于卖家的解释。
第三、如卖家存在违约行为,是要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在合同中写了定金但卖家约定违约时只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合同中仅约定违约时返还定金,而未明确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从法律条文的本意和定金制度的担保功能来看,收受定金方违约时,给付定金方仍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交易习惯、双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定金的性质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例支持双倍返还,部分案例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不适用定金罚则。另外,考虑王女士为购车产生交通费等合理费用损失,在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适当赔偿。■温都记者 谢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