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李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其负责的财经自媒体“帅真商业视界”今年1月发布了一篇《2024年第一家被淘汰的车企出现了?销量滑坡 周鸿祎0元转让哪吒股份》的文章,被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哪吒汽车”母公司,下文简称:合众汽车)认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造成了重大损失,起诉索赔100万元。
不过,令李先生不解的是,这起诉讼还伴随着21.2万元律师费的索赔请求。
起诉书截图
李先生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名誉权纠纷,为何会索赔高昂的律师费?李先生说,他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发现,律师费的发票日期是2023年9月11日,而涉案文章发布的时间是2024年1月底。李先生质疑,这笔律师费与该案没有关联性,存在提前开票和收费不合理的情况。
日前,合众汽车一位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至于律师费的争议,可以向法庭反映,法官会给出裁决。
合众汽车的代理律师则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律师费的情况已在法庭上做了解释,也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车企起诉索赔百万元
称自媒体文章致使其经济损失超1700万元
根据起诉书,合众汽车认为,“帅真商业视界”发布的文章和视频中称“是什么样的一家车企,让周鸿祎愿意0元转让股份也要脱手”“哪吒汽车的表现确实辜负了周鸿祎的信任”等表述,对哪吒汽车带来大量负面评论,引发的负面评论包括“100%哪吒汽车是下一个倒闭的车企”等,严重影响其声誉,使原告产生了大量损失。“帅真商业视界”在各平台发布的视频和文章,导致原告销量受影响,致使其经济损失超1700万元,品牌声誉受损产生的负面作用难以估量,难以消除。
合众汽车称,三六零(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哪吒汽车3.5320%的股权尚未实际支付投资款所对应的股权,故转让对价为0元,转让完成后,公司仍持有哪吒汽车11.4266%股权。被告将该正常的股权转让安排,解读为“2023年哪吒汽车销量下降导致周鸿祎愿意0元转让股份也要脱手”,误导读者。
对此,李先生表示,原告销量下滑为客观事实,并非被告恶意扭曲捏造。被告根据新能源车企同比销售量曲线,客观得出哪吒销量下滑的结论。在三六零《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中称转让对价为0元,“帅真商业视界”发布的文章和视频,主观上没有损坏原告名誉的恶意,而是客观对公告的理解偏差导致。
车企索赔律师费被质疑
被告:其提供的律师费发票与本案无关联
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日前,这起案件已在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开庭。
李先生认为,合众汽车和哪吒汽车对稿件不认可,只是一起普通的名誉权纠纷。但其索赔的100万元已很高了,还提出21.2万元律师费索赔诉求,更是高得离谱。根据合众汽车提供的证据,律师费的发票日期是2023年9月11日,涉案文章发布的时间是2024年1月底。
为此,李先生质疑,这笔律师费与该案没有关联性,存在提前开票和收费不合理情况。
李先生从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中找到一份《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2023年9月11日,合众汽车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支付21.2万元“鉴证咨询服务+民事代理费”。李先生提供的另一份《专项法律服务订单》显示,上述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代理“帅真财经”侵权案诉讼部分,律师费为人民币20万元固定费用+获得赔偿/挽回损失金额的18%。
对此,李先生代理律师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辉提出,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此外,该案中,原告提供去年的律师费发票不能证明这笔费用与该案有关。
车企代理律师:
已向法庭说明是用之前案件应退费用冲抵
对此,合众汽车的代理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关于该案律师费的情况已经在法庭上给法官做了解释,也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合众汽车是我们的常年法律顾问客户,我们签的常年协议不包括案件代理。顾问协议是按小时收费,诉讼不属于常年法律服务的范围。若是代理了诉讼案件,要再签订单,约定代理案件的费用。”
对于证据中为何有2023年9月11日的发票,这位律师称:“这是因为当时我们代理合众汽车另一个案件,费用是21.2万元。因为一些不相关的事情,终结了案子的代理,律师费应该退回给公司。但因为这个案子启动,收费是一样的,这个案件就不再收费了。所以发票也不需要重新开了。存在一个冲抵的过程。”
合众汽车一位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至于律师费的争议,可以向法庭反映,法官会给出裁决。
对此,北京市司法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若诉讼期间不合理的收费,可以向法官反映。
业内人士:
律师费占标的额过高不合理
发票时间不符或不被法院支持
一位市级司法局律师工作处负责人表示,该案中,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按比例超过18%,违反收费标准了,当事人可向法庭指出。同时,对方举证发票时间不对,可视为无证据证明有律师费损失。若是提供虚假证据,可以要求法庭制裁。聘请律师应该是自愿原则,律师费不是必然损失,实践中绝大多数不支持律师费败诉方承担的诉求。
一位法学副教授也提到,发票是去年的,而案子是今年的,发票无法反映与本案有关的真实交易关系。律师费占标的额的21%,不合理,尽管当事人可以协商律师费的金额,但如果需要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话,一是要有合同或法律依据,二是律师费要合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律师费的多少通常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律师的经验、所在地区的收费标准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双方达成合意,律师费就不构成违规。但案件中,发票时间与实际案件发生时间不符,意味这笔费用并非专款专用,被告可质疑这笔费用合理性。如果被告有合理理由怀疑原告提交的律师费并非针对本案的专项费用,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如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那么这笔费用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