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前离职,企业还需要发年终奖吗?

年底了

大部分小伙伴们都已经开始期待年终奖啦

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应对员工“拿完年终奖就离职”的情况,纷纷选择在下一年5、6月份才发上一年的年终奖,目的就是为了避开这一离职潮。

但是如果员工此前离职,公司是否还要支付该员工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呢?

年终奖是什么?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颁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7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另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从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来看,年终奖是员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奖金的组成之一。

已离职员工是否可获得年终奖

目前来看,我国暂无年终奖的相关法律规定。

这说明员工是否享有年终奖、发多少、发放形式等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国家没有强制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发放年终奖。但是,《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这说明,同工同酬是适用于年终奖的发放的。

01、有合同的从其合同

案例:

广州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在17年12月,与新入职的员工签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订立完劳动合同后,该员工被公司派往航空公司工作,并与航空公司订立了与上诉劳动合同期限一致的劳务合同。员工工资则是根据航空公司的薪酬分配制度执行并核算,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

19年11月30日,航空公司以劳务合同到期为由,将该员工遣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也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同时两家公司都拒绝发年终奖和全勤奖。这名员工一气之下就申请了劳动仲裁,以劳务派遣公司涉嫌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的年终奖和全勤奖。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根据航空公司出具的《出勤奖励实施办法》,严格遵守考勤纪律的当年度给予全勤奖励每人2000元;员工19年1月至11月全勤,而且根据员工提供的证据证明,员工的离职并非因其主观过错,是劳务派遣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过错一方在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以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发放年终奖,使员工可期待利益遭受损失,明显违背法理。

最终判决劳务派遣公司向员工支付2019年年终奖以及1月至11月的全勤奖,总金额合计11553.33元。

02、无合同但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劳动合同只约定了每月工资,而没有约定年终奖,更没有约定按业绩发放年终奖,员工可否获得年终奖,需要视单位具体规定了。但是,单位的这种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还要通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制定,并对员工进行公示或告知,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以上事实。若单位明确规定年底前离职的员工不能享受年终奖,单位设置年终奖,是激励员工不轻易离职,也是留住人才的策略之一,如果员工因为各种原因于年底前离职了,那么,单位也就无需为其提供相应的待遇即年终奖。

03、既无合同也无规定的

若劳动合同和单位规章制度都没有规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员工可否获得年终奖是有争议的。若员工举证用人单位每年有发放年终奖,而且当年,用人单位向其他在职员工发放了年终奖等事实,那么,按照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的原则,仲裁庭或法院可能会支持员工工拿到年终奖,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发放了年终奖,是以其他名目发放的,那么,离职员工得到年终奖就不容易了。

关于年终奖的个税问题

早在18年年底,财政部税政司就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其中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多项个税优惠政策进行明确。

根据通知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大家只要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2020年的年终奖按照原来的公式算,那么就应该是: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1、年终奖金的一次性计税方式延续了,2021年12月31日前还可以适用;

2、年终奖金也可以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一起计税;

3、2022年1月1起,年终奖金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4、年终奖金的6个盲区要注意,多发一元多缴一个月工资

5、年终奖金一次性计税方式一年每个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

年终奖金是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的,当年新入职的员工建议在第二年发放年终奖金,因为社保基数的计入规定是按照上年自然年度平均工资,这样就可以晚一年计入社保基数,延迟缴纳时间,为企业降低成本。

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已注明来源,如有侵权,请联系发布者删除。


(企服行业责编:宋永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