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与内容服务“二选一”应纳入反垄断议程

文/毕舸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频繁出手,对一系列涉嫌垄断案例进行了查处,这些领域涉及电商、网络文化、快递等多个领域,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健全市场竞争规则,保护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支持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反垄断法》修订工作,同时已经出台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3部规章,制定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5部指南。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制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已经完成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正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订。

从市场监管总局的执法及表态来看,反垄断执法将成为互联网为主的平台经济新常态,任何涉及垄断的行为都将面临相应问责及查处。这也给平台经济敲响了警钟,如果不能依法依规,继续利用市场支配资源、推动如“二选一”、价格倾销等垄断做法,会为此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近日,西瓜视频总裁任利锋提及,目前国家推动的反垄断将有利于整个中视频行业发展。他表示,此前用户在朋友圈和微信里分享西瓜视频的行为被无理由封禁,这是“没有道理的”。在任利锋之前,已有多位行业人士公开表态,认为腾讯依托社交垄断优势打压竞争对手。  今年3月,前魅族副总裁李楠在知乎上发表评价称“微信已经是实际垄断地位了”。2019年1月,针对聊天宝推广链接被微信屏蔽,罗永浩表示,这是中国的商业环境问题,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不完善。

显然,这一做法不利于视频及内容生态的良性发展。作为用户数量超十亿的社交软件平台,大量用户习惯于通过微信获取朋友分享的各类视频、图文内容,如果微信对此采取“二选一”,将其他企业所提供的视频及内容服务人文屏蔽,只允许自家视频号或者所投资企业的视频、内容服务可以享受这一权益,就明确指向非正当竞争。

今年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其中规定了6类滥用市场支配行为,其中一项即为差别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专门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性,以及可能涉及的隐形垄断趋势,制定了相应的条款。其中,关于垄断协议的形式,明确指出此类设计垄断的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也就是说,哪怕某些平台经济为了规避监管,采取非书面的口头协议或者幕后协调行为,同样会被视作垄断协议。

这也就为未来市场监管总局执法提供了相应的法理依据。同时,《征求意见稿》还界定了何为横向垄断协议,也即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从而分割市场、限制新技术(产品)。

如果对照《征求意见稿》,可以说当前微信上只见自家视频产品,却屏蔽其他企业同类服务的行为,已经涉及横向垄断协议,而在未来的监管中,哪怕微信否认此举,或者说没有此类字面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同样可以依法进行问责查处。

在我看来,视频与内容“二选一”的危害程度并不亚于电商、在线文化、快递等领域,这首先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同时是试图挟市场支配地位行资源垄断之实,通过排他性竞争,从而损害视频行业的良性发展。

可以想见的是,如果微信此举没有被加以约束,今天是西瓜视频,明天可能就是其他提供此类服务的企业成为受害者,行业将萎缩至一家独大格局,市场公平与竞争效率都不复存在。

垄断的本质在于攫取垄断利润,通过破坏市场发展规律的手段,涉嫌垄断的平台经济可以获取大大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而消费者福祉将因此严重受损。如果短视频行业只剩下一家企业提供服务,免费的、优良的视频内容形态也将消失。因此,视频与内容服务“二选一”应尽快纳入反垄断的行动议程,并采取相应行动予以问责。唯有如此,正在兴起的短视视频内容产业才能回到发展正轨,在法律框架内有效保障企业、消费者等各方合法权益。(责编:辛小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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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产业责编:石亚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