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具备法人条件的国营或集体企业、企业集团、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指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集团、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发《营业执照》。此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经营单位也核发《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在我国设立的兵备法人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按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5.《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它虽不是执照,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办事机构取得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可以免此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从事业务活动。
6.《筹建许可证》。
对申请办理筹建登记的企业,经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
温馨提示:上述所列5、6两种不用执照,不可凭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可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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