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1日上午7时20分许,强子在萧县葡萄酒厂职工礼堂南门前进行单杠锻炼时,因单杠两侧立柱顶部固定装置断裂脱落,导致强子从单杠上掉地摔伤,经萧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支出医疗费10705.10元,后因抢救无效,于2011年4月12日零时死亡。该体育设施属安徽省体育局捐赠,由萧县体育局安装在萧县社保局所有的工人会堂前供公众使用。后强子的家人把萧县体育局、萧县社保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0余万元。
体育局被判担责30%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强子在本次事故中摔伤致死,其亲属应当得到赔偿。强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体育锻炼时没有按警示说明的要求对体育设施检查,存在重大过错,其自身应承担70%的责任。萧县体育局对开放性体育锻炼器材没有尽到管理维护责任,萧县体育局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最后法院判决萧县体育局赔偿强子亲属各项损失合计为232500.93元。
对于一审判决,强子的亲属和萧县体育局均不服,同时向安徽省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因强子在浙江生活,其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浙江省赔偿标准计算。萧县体育局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353648.8元,萧县体育局还应赔偿强子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3836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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