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商委托货运司机将一批新鲜水果从新疆运到成都,然而就在水果运到后,双方就先卸货还是先付运费的问题发生分歧,司机一气之下将水果拉走,在水果腐坏后又径直将其全部倾倒至鱼塘中,果商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司机赔偿损失8万余元。近日,成都彭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为了将哈密瓜出售给某水果公司,在成都经营水果批发业务的商人艾某找到专门从事冷链运输的货车司机刘某,约定由司机刘某从新疆运送25吨新鲜哈密瓜到成都,运输费用2.6万元,艾某随即向刘某支付运费2千元。
在水果装车前,刘某向艾某发微信消息:“货到后先付款再卸货,如果同意就装,不同意就不装。”但艾某并未回复,刘某便直接将哈密瓜装车后用时近3天运到了艾某指定的成都某水果公司,艾某紧跟着来到该公司。
经水果公司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车上的不少哈密瓜已经腐烂变质,便拒绝接收和付款。艾某与水果公司工作人员反复协商不成,便开始联系其他买家,并提出让刘某先将哈密瓜运到一处地点放置。
刘某要求先运费支付才能卸货,艾某却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却始终没有结果,哈密瓜也已尽数腐烂变质。
两天后,刘某将一车哈密瓜全部倒至某鱼塘,并继续通过微信向艾某索要运费。艾某得知后十分生气,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货物损失。
艾某认为,刘某作为承运人,不仅未履行好运输义务,尽到应负的货物保管责任,还故意损坏他人物品,应当赔偿货物全部损失8.5万余元。
刘某则称,自己在装货前就告知了艾某先付款再卸货的要求,虽然对方没有直接回应,但其既然同意哈密瓜装车应视为同意。货物腐烂是货物的自然属性和艾某不积极支付运费卸货所致,在他不先支付运费的情况下,自己将货物拉走没有过错。因此原告反而应当支付自己的货物运费、车辆停运损失费、处理货物费共3.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一方面,案涉货物装载方式由艾某确定,封装简陋、装运方式粗暴,在到达目的地后,货物损伤比例较高,未达水果公司要求而遭拒收货物,故运输中的部分货物损失应当由艾某自行承担。
另一方面,刘某在装货前通知艾某需“先付运费再卸货”属于单方意思表示,并未与艾某达成合意,故“先付运费再卸货”不能视作双方约定。艾某作为托运人未支付运费,刘某确对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在留置期间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刘某自行将货物拉走后并未及时提存或采取其他妥当措施保存货物,而是任由货物置于货箱内,以致货物完全腐烂,故该部分货物损失应当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后期产生的处理货物费等费用也属于刘某过错所致,也应由刘某自行负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艾某的部分损失32708元,艾某支付刘某剩余运输费用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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