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睡觉被两岁的儿子吵醒,年轻女子贾某被控先摔再掐又捂,将儿子残忍杀死。其丈夫事后帮忙掩埋儿子尸体,还故意做假证明包庇她。我们昨天获悉,贾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公诉至北京市二中院,其丈夫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包庇罪一同被诉。
杀儿后安慰丈夫“以后再生一个”
贾某于1989年4月16日出生,河北省人,高中文化,案发前无业。其丈夫王某与她同岁,是黑龙江省无业人员。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1日7时许,贾某在本市大兴区其暂住地内,因被其两岁的儿子发出声音吵醒而气愤至极,遂起来将儿子摔在地上致颅骨骨折,孩子因疼痛大声啼哭。为了制止孩子的哭声,贾某又用手猛掐其颈部,又将塑料袋套在孩子头上并用棉被压盖,导致孩子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晚,王某伙同贾某驾车将孩子尸体掩埋。王某在侦查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还故意做假证明包庇贾某。
最新国内新闻报道贾某交代,她和丈夫还有一个女儿,平时夫妻俩和女儿一起生活,和女儿比较亲,儿子以前在老家,感情相对浅。贾某到案后称,她当时怕儿子影响女儿休息才想办法制止他啼哭。案发后,她向丈夫坦白杀了儿子,并说“不行以后再生一个”。2014年10月15日,贾某向大兴公安分局投案,其丈夫次日被查获归案,两人均于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认为,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王某帮助贾某毁灭证据,情节严重,且明知贾某是犯罪的人而做假证明包庇。贾某、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贾某的刑事责任,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包庇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激情杀人案件具有何种特征?
故意程度较低主观恶意小些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死刑研究国际中心研究员彭新林认为,激情杀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应激性、突发性,但是其犯罪冲动的积聚、爆发却有一定的必然性和现实性,因为犯罪心理的构成既有教养、经历、性格等因素,也有复杂的现实因素。
彭新林指出,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教授就曾经讲过,激情犯特别是女性激情犯,一般是青年时代在愤怒、受伤害的爱或荣誉等情感的强制下突然失去自制而犯罪的。他们在犯罪之前、之时和之后都处于非常激动的状态之下。
“相比于一般的故意犯罪,基于外在刺激而因激情实施犯罪的,其故意的程度相对较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来说要小些。因为在外在因素的强烈刺激下,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很少能进行冷静的思考判断。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一般都会有懊悔之心。”
如何避免父母虐童案件的发生?
建立社区干预开展隐患排查
彭新林认为,贾某杀子案件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发人深省、引人深思。“父母虐童案件、夫妻吵架斗气摔死孩子的案件时有所闻。应当说,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部分家长用错乱的价值观念、偏差的行为方式、对自身处境的不满来转嫁责任、发泄情绪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其个人性格、心理方面存在缺陷等微观方面的原因。”
彭新林对今日国内新闻表示,杀子诚然令人愤怒,但我们不应止于单向的道义谴责和法律制裁,而应多方面综合分析其犯罪原因,查明其生成的缘由,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尽可能将此类案件防患于未然。
“对儿童的虐待、伤害等家庭暴力没有像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那样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对儿童的保护是通过监护人来实现,而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者往往就是监护人,因此对家庭中儿童的暴力伤害等行为往往更具有隐蔽性。”
彭新林建议,除了有必要健全防治儿童在家庭中受暴的法律保护机制之外,还需要及时、有效的社区干预,加强社会救助,建立多机构多部门的支持体系。如居委会、妇联、儿童保护组织等一旦发现儿童有受到家暴、虐待等情况的,要及时出面干涉,救助与帮扶受害儿童,对施暴者予以惩戒,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另外,也可适时开展有关家庭儿童受暴隐患排查活动,切实消除容易引发儿童受暴的源头性问题,有效预防和化解安全隐患。对父母处境堪忧、情绪偏激、性格偏执的家庭,要重点排查,深入分析研究,做到情况明晰。对排查掌握的隐患,要在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上下功夫,防止犯罪冲动积聚、激化,第一时间将发现的家庭中儿童受暴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